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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是否需共同偿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方借款,该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未取得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同意,离婚时债权人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该笔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解答: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另一方应收集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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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是否需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25-12-02 14:46 热度: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方借款,该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未取得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同意,离婚时债权人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该笔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解答: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另一方应收集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自己未事后追认,以此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案例:陈某与刘某结婚 8 年,陈某痴迷网络赌博,为筹集赌资,未经刘某同意,于 2022 年 5 月向朋友王某借款 20 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中未注明借款用途。2023 年 3 月,陈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2023 年 6 月,王某因陈某到期未偿还借款,将陈某和刘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20 万元及利息。诉讼中,刘某提交了陈某的赌博记录、银行流水(显示借款到账后立即转入赌博平台账户)、邻居证言(证明陈某长期沉迷赌博,家庭生活主要靠刘某工资维持)等证据,主张该笔借款为陈某个人赌博债务,与自己无关。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刘某对该借款不知情且未追认,该债务属于陈某个人债务。最终判决陈某单独偿还王某借款 20 万元及利息,刘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款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采用 “共签共担”“家庭日常需要”“共同受益” 三大原则,有效防范了一方 “被负债” 的风险。在本案中,陈某的借款用于赌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刘某未签字确认也未事后追认,债权人王某也未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刘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时,应明确借款用途,若为个人用途,应在借条中注明,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发现对方存在大额不明借款时,应及时留存证据,如对方的消费记录、赌博或吸毒等不良嗜好证明、沟通记录(证明自己对借款不知情)等,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若债权人起诉要求共同偿还债务,应积极应诉,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明确反驳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签订财产约定协议,明确各自财产和债务归属,进一步降低 “被负债”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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