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未告知配偶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 50 万元,借款合同中未注明借款用途,仅约定了高额利息。该方将借款全部用于网络虚拟货币投资,后因市场波动导致投资全部亏损。离婚时,债权人知晓双方离婚事宜后,将夫妻双方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该 50 万元借款及利息,称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未借款一方提交了自己的银行流水、消费记录,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开销均由其个人收入承担,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同时提交了证人证言,证实自己对该笔借款完全不知情,且该方长期沉迷网络投资,未将投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借款一方当庭承认借款用于个人投资,未告知配偶,且投资收益未用于家庭开销。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 1064 条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 “共意之债” 和 “家庭日常需要之债”。“共意之债” 需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家庭日常需要之债” 需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数额应在合理范围内。本案中,该笔 50 万元借款既无未借款一方的签字确认,事后也未得到其追认,不属于 “共意之债”;同时,借款用于高风险网络投资,并非家庭日常生活必需,且投资亏损未给家庭带来任何收益,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故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债权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谨慎处理对外借款事宜。对于一方提出的大额借款请求,另一方应核实借款用途,切勿随意签字追认;若发现对方存在擅自大额借款、沉迷高风险投资等行为,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消费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自己对借款不知情且未受益。债权人出借大额资金时,为保障债权实现,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用途,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因债务性质认定引发争议。若离婚后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共同债务,应积极应诉,重点举证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自己不知情、未追认,争取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若确实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债务,可在清偿后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