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解答认定为婚前结婚登记前取得的财产。 一般是婚前取得的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投资收入、营业收入和他人赠与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收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除外;
(五)共有财产的其他资产。
丈夫和妻子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在遗嘱或赠与中仅确定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特殊日用品;
(五)对方的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