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当前位置:主页 > 财产分割 > >
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时一方主张所有权,如何补偿另一方?​
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5-12-02 14:52

       
问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产所有权,另一方同意放弃所有权但要求合理补偿,补偿金额应如何确定?若主张所有权一方无能力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应如何处理?​
解答:补偿金额应按照房产当前市场价值减去未偿还贷款本息后的净值,由主张所有权一方支付给另一方 50%(若双方无特殊约定);若主张所有权一方无能力一次性支付,可与另一方协商分期支付,或由法院判决分期支付,必要时可约定利息。​
案例:张某(男)与李某(女)结婚 8 年,2018 年共同出资首付 80 万元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贷款 120 万元,贷款期限 20 年,每月共同还贷 8000 元。2023 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张某主张房产所有权,李某同意放弃所有权,但要求张某支付合理补偿。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房产当前市场价值为 320 万元,截至离婚时,剩余贷款本息共计 100 万元,房产净值为 220 万元(320 万元 - 100 万元)。诉讼中,张某表示无能力一次性支付 110 万元补偿款,请求分期支付。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产归张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张某独自偿还;张某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李某补偿款 30 万元,剩余 80 万元分 4 年支付,每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20 万元,未按时支付的部分按年利率 4.35% 支付利息;张某需在支付完毕全部补偿款后 30 日内,协助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若一方主张所有权,另一方放弃的,补偿金额的核心计算依据是房产的 “净值”,即房产当前市场价值减去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包括本金和利息)后的剩余价值,该净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各占 50%(除非双方有书面约定按比例分割)。房产市场价值的确定,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主张所有权一方无能力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的情况,《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未禁止分期支付,法院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在保障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判决分期支付,分期期限一般以 3-5 年为宜,同时可约定合理的利息,避免另一方因长期未收到补偿款遭受损失。若一方到期未支付补偿款,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首先应协商确定房产市场价值,若对价值有争议,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评估,避免自行评估导致结果不被认可。主张所有权一方应提前评估自身经济能力,若无法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应主动与另一方协商分期支付方案,明确支付金额、期限、利息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放弃房产所有权一方,应在协议或判决中明确补偿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及逾期违约责任,同时约定房产过户的时间节点,确保拿到补偿款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房产被抵押、出售等风险。若双方均无能力向对方支付补偿款,可协商将房产出售,分割售房款,或由法院判决拍卖房产后分割拍卖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