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若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案例:郑先生和陈女士分居期间,郑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 10 万元,声称用于生意周转。陈女士对此并不知情。后来郑先生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借款,朋友将郑先生和陈女士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陈女士认为该债务是郑先生个人所负,且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由自己承担。
法律分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例中,郑先生以个人名义借款,陈女士未签字也未追认,且该借款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陈女士无需承担该债务。
律师建议: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应尽量避免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若确需借款,应取得配偶的同意并共同签字,明确债务性质和用途。对于不知情的一方,若收到要求承担债务的通知,要及时收集证据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自己不知情等。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出借资金时,要明确债务用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保障自身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