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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5-12-02 14:47

       
问题: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车辆或持有的股权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分红、增值等收益,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将该部分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同类型的收益(如租金、自然增值、股权分红)认定标准是否相同?​
解答:需区分收益类型具体判断,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经营性收益(如租金、股权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而自然增值(如房产因市场行情上涨产生的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案例:周某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登记在自己名下。2018 年周某与吴某结婚后,周某将该商铺出租给他人经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每月租金 8000 元,租金均由周某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及夫妻共同理财。2023 年,周某与吴某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吴某主张该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收益(共计 48 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其中的 24 万元;周某则主张商铺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租金作为孳息也应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商铺虽为周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周某积极参与商铺的出租管理(如寻找承租人、签订合同、收取租金、维修维护等),租金收益属于经营性收益,且部分租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理财,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最终判决该 48 万元租金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分得 24 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明确了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认定标准:一是自然增值,指财产因市场行情、通货膨胀等因素自行上涨产生的价值增加,未投入夫妻双方的共同劳动、管理和经营,如婚前房产因城市发展房价上涨,该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二是孳息,指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如树木结果、牲畜产仔)和法定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若孳息的产生未依赖夫妻共同劳动和管理,应属于个人财产;三是经营性收益,指通过夫妻双方共同劳动、管理、经营产生的收益,如婚前房产婚后出租,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管理,租金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股权婚后获得的分红,若夫妻一方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红属于经营性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周某婚前商铺的租金收益,因周某婚后参与出租管理,且部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经营性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婚前财产所有人在婚后若对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如出租房产、打理股权等),应留存相关记录(如租赁合同、工作台账、分红凭证等),明确收益的产生过程和用途;若希望婚前财产的收益归个人所有,可与配偶签订书面财产约定协议,明确婚前财产及婚后收益的归属。离婚时,主张分割婚前财产婚后经营性收益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该收益是通过共同劳动、管理、经营产生的,如参与经营的记录、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凭证等;主张收益为个人财产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或未依赖共同劳动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