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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权受阻,另一方能否起诉要求保障探望权?
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6-03-03 15:50

       
问题:离婚时,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但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各种理由(如对方未支付抚养费、担心影响子女成长等),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能否起诉要求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解答:可以起诉要求保障探望权。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不得无故拒绝、阻挠,即使另一方未支付抚养费,也不能作为拒绝探望的理由。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直接抚养方配合自己行使探望权,法院会依法支持;若直接抚养方仍不配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陈某(男)与周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周某直接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可探望儿子2次,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离婚后,陈某按时支付抚养费,但周某以“陈某探望会影响儿子学习”为由,多次拒绝陈某探望儿子,即使陈某主动沟通,周某也不予配合。陈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配合自己行使探望权,明确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按时支付抚养费,无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周某无故拒绝、阻挠陈某行使探望权,侵犯了陈某的法定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周某配合陈某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陈某可将儿子接走探望,周日送回;周某不得无故拒绝、阻挠,若违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是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的义务,不得无故拒绝、阻挠。即使未直接抚养方未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也应通过诉讼要求其支付,而非拒绝其行使探望权,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权利义务,不能相互抵消。若直接抚养方无故拒绝探望,未直接抚养方有权起诉,法院会依法判决其配合;若仍不配合,可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探望权受阻时,未直接抚养方应优先与直接抚养方协商,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避免矛盾激化,尽量减少对子女的影响。若协商不成,应及时收集证据(如沟通记录、证人证言、对方拒绝探望的录音、视频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配合行使探望权,明确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起诉时,应提交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明自己享有探望权,同时提交对方拒绝、阻挠探望的证据,增强诉求的可信度。若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配合,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督促对方配合。同时,行使探望权时,应尊重子女的意愿,避免强迫子女,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妥善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