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律师问答 > >

离婚后,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仍在上学,能否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

问题:离婚时,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支付至子女成年(十八周岁),但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没有经济来源,能否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 解答:可以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若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应继续支付抚养费;若子女接受的是大学及以上学历..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离婚后,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仍在上学,能否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6-03-03 15:26 热度:


问题:离婚时,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支付至子女成年(十八周岁),但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没有经济来源,能否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
解答:可以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若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应继续支付抚养费;若子女接受的是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父母无法定抚养义务,可自愿支付抚养费,子女不能强制要求。
案例:周某(男)与吴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吴某抚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儿子年满十八周岁后,考入普通高中,仍在接受高中教育,无经济来源,无法独立生活。吴某要求周某继续支付抚养费,周某辩称,儿子已年满十八周岁,自己已无抚养义务,拒绝支付。吴某遂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继续支付抚养费,直至儿子高中毕业。法院经审理查明,儿子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接受高中教育,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周某仍有抚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每月继续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儿子高中毕业。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应继续支付抚养费;若接受大学及以上教育,父母无法定抚养义务。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无经济来源的,可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继续支付抚养费。起诉时,应提交子女的学籍证明、无经济来源的证明等,证明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继续抚养的义务。双方可协商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结合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判决。若子女接受大学及以上教育,可与父母协商支付抚养费,若父母不同意,子女不能强制要求,应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自身生活、教育费用。

 


关闭窗口
上一篇:夫妻一方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追回?
下一篇:夫妻一方婚内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维权?

相关阅读

夫妻一方婚内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维

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如大额购买奢侈品、频繁赌博、恶意大额消费等),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该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解答:可以要求挥霍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婚内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

离婚后,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仍在上学,能否要

问题:离婚时,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支付至子女成年(十八周岁),但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没有经济来源,能否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 解答:可以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若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应继续支付抚养费;若子女接受的是大学及以上学历...

夫妻一方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离婚时另一方能

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如现金、房产、车辆等),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该部分财产? 解答:可以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且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第三者...

上海离婚律师-诉讼离婚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

问题:诉讼离婚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哪些情形会被法院认定为感情破裂? 解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夫妻双方长期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为核心,结合法定情形和实际证据综合判断。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6